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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摩托车时商家未告知完整信息,是欺诈吗?

2023-08-16 13:41:16 来源:百度新闻

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

摩托车出厂时间

导致车辆使用年限减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来看今天的案例

PART 01

基本案情

PART 02

法院审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司未主动告知苏某车辆出厂时间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中的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并不构成欺诈,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原被告购车期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一直对车辆的型号、价款、交车方式以及过程进行沟通,并未就车辆出厂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任何沟通和陈述,在2021年5月2日苏某明确表示要全款购买案涉车辆的情况下,公司临时从异地调货且车辆也是直接从异地运至成都,并非现货交易,由此推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车辆的出厂日期等这些具体信息,公司就车辆的出厂日期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

第二,苏某决定购车的主要因素不外乎品牌、外观、性能、舒适度、价格、有无现车等因素进行考虑,出厂时间并不是购买车辆的决定性因素。且苏某目前并未就案涉车辆的质量、价款、交车情况等主要合同因素提出异议,并不存在因为车辆出厂时间导致苏某作出错误的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

第三,苏某在2021年5月8日去成都4S店查验了所购车辆并接收了相关单证,于5月13日去办理了上牌登记手续,期间也未就出厂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异议。客观上出厂时间影响了强制报废时间,但实际上并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和车辆质量等主要合同因素。

另外,由于疏忽大意所致,被告公司确实存在未将车辆出厂日期这一主要信息告知苏某且未对此进行提示的情形,虽不构成欺诈,客观上也给苏某购买的车辆造成了使用年限上的损失,应赔偿给苏某带来的损失。案涉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有13年的使用期限,故被告公司应赔偿苏某其中2年的使用期间减少的损失,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公司应赔偿苏某的损失为29000元。

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系最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被告公司的疏忽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且也不足以导致原告苏某作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所以,苏某据此要求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并主张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PART 03

法官说法

当前销售市场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引发了与本案类似的纠纷频繁出现,其中不乏不诚信的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对欺诈的认定,一方面,应当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定。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并作出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应当清晰地区别欺诈行为与侵犯知情权。二者均系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信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法律后果是依据填平原则进行赔偿。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ND

来源 | 前海辖区内案件审判团队 王云

原标题:《买摩托车时商家未告知完整信息,是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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